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音乐类)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
Ⅰ音乐类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生进入高校相关专业学习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旨在考查考生对音乐的感知、理解和表现能力,其评价结果是高校相关专业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分音乐表演、音乐教育两类,其中音乐表演类考试包括器乐、声乐两个方向,适用于音乐表演、流行音乐等专业,音乐教育类考试适用于音乐治疗、音乐教育等专业,音乐学、录音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等专业可根据招生院校要求确定参照音乐表演或音乐教育类相关考试要求。
二、考试科目和分值
考试包括乐理、听写、视唱、器乐、声乐五个科目。
总分为300分,不同类别考试科目分值如下:
(一)音乐表演类
1.器乐方向
考试包括乐理、听写、视唱、器乐四个科目,其中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器乐240分。
2.声乐方向
考试包括乐理、听写、视唱、声乐四个科目,其中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声乐240分。
(二)音乐教育类
考试包括乐理、听写、视唱、主项(声乐、器乐各选其一)、副项(声乐、器乐各选其一)五个科目,其中乐理15分、听写30分、视唱15分、主项165分、副项75分。主项选择声乐的考生,副项须选择器乐;主项选择器乐的考生,副项须选择声乐。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乐理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音与音高、音长与节奏、常用记谱法、音程与和弦、民族调式与大小调式。
1.记谱法:高音、低音谱号谱表,各种音符与休止符,音的分组,半音与全音分类、等音,省略记号,演奏法,装饰音。
2.节奏与节拍:拍号,音值组合。
3.音程与和弦:各类音程与和弦的原转位,调内音程与和弦的构成及解决。
4.调性:大小调式,民族调式,调号,辨别调式。
考试形式:采取笔试方式,60分钟内完成,题型以选择题为主。
(二)听写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辨能力与记忆力。
考试内容:单音,旋律音组,音程,和弦,节奏,单声部旋律。
1.单音;
2.旋律音组:三音组、五音组(含变化音级);
3.旋律音程与和声音程:八度以内(含八度)的自然音程;
4.柱式和弦:大三、小三、减三和弦原位、转位,以及大小七、小小七和弦原位;
(三)视唱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识谱能力,以及音准、节奏与速度的控制能力和音乐表现力。
考试形式:采取现场考试形式,全程录音录像。试题现场抽取,备题不超过30秒,唱谱时间不超过1分钟。要求一遍完成,过程中无任何音响提示。
(四)器乐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乐器演奏技巧和能力,以及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力和表现力。
器种范围:
1.管弦乐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小号、圆号、长号、大号、萨克斯管、次中音号;
2.钢琴;
3.打击乐:西洋打击乐、中国打击乐、流行打击乐;
4.现代乐器:电子管风琴、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古典吉他、电贝司、电吉他;
5.中国乐器:笛、笙、唢呐、管子、三弦、扬琴、柳琴、阮、琵琶、筝、古琴、箜篌、二胡、板胡、高胡、马头琴、四胡、火不思、冬不拉、热瓦甫、艾捷克、手鼓。
考试内容:原则上演奏2首乐曲。
1.管弦乐器:一套音阶、琶音(弦乐加奏双音音阶);演奏练习曲、乐曲各一首,背谱演奏。
2.钢琴:演奏练习曲、乐曲各一首,背谱演奏。
3.打击乐:演奏两种不同打击乐器的作品各一首,其中一种为音高类打击乐器,背谱演奏。
4.现代乐器:演奏练习曲、乐曲各一首,背谱演奏。
5.中国乐器:演奏乐曲两首,背谱演奏。
考试形式:
采取现场考试形式,全程录音录像,总时长不超过8分钟。所有乐器不得使用任何伴奏(包括自动伴奏)。
(五)声乐
考试目的:主要考查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水平及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力和表现力。
考试内容:原则上演唱2首声乐作品(如选择歌剧咏叹调须按原调演唱)。考生可选择:中外歌剧咏叹调、艺术歌曲、创作歌曲等。
不限唱法。民族唱法考生必须有一首中国声乐作品。
考试形式:
采取现场考试形式,全程录音录像。考生自备歌曲两首,总时长不超过6分钟,统一要求清唱,不可使用伴奏。
四、题型示例
示例仅供考生了解大致题型,不代表出题范围和难易程度。
(一)乐理
1.音与音高
(1)选择下列音符的唱名
(2)选择la的音名
2.音长与节奏
选择方框中缺少的音符时值
3.常用记谱法
选择方框中演奏符号的名称
4.音程与和弦
(1)选择下列音程的性质
(2)选择下列和弦的性质
(3)选择指定和弦的转位
(4)选择指定和弦的分解和弦
5.民族调式与大小调式
(1)选择下列音阶的调式名称
(2)选择下列音阶的调式名称
(二)听写
1.单音
2.旋律音组:三音组、五音组
3.旋律音程与和声音程
4.和弦
5.节奏
6.单声部旋律
(三)视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