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音乐喷泉侵权被判赔

时间:2017-06-23 14:49:31 来源:网络 点击:0

认为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了自己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北京中科水景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维权。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中科水景公司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原告

称被告以考察名义剽窃音乐喷泉编曲

中科水景公司诉称,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的设计及喷泉编曲工作为公司2013年完成,被评为中国十大音乐喷泉,并获得“中国喷泉水景行业设计创新奖”。此前,西湖管理处向公司称杭州西湖音乐喷泉需要进行整体改造,到青岛实地参观考察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天水喷泉项目,由公司详细介绍了天水喷泉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实地观看了喷泉喷射演示。

演示结束后,西湖管理处表示非常满意该喷泉的整体效果,并表示希望将杭州西湖改装工程交由中科水景公司完成。考察期间,西湖管理处负责人索要了青岛世博园天水喷泉的详细设计图纸及气动水膜的设计数据、实验视频等详细资料。随后西湖喷泉项目进行了招标,最终中科恒业公司中标。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乐喷泉正式改造完成并对外正式表演。

中科水景公司发现,西湖音乐喷泉选用的音乐曲目《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所编排出的音乐喷泉表演效果,与青岛天水喷泉项目所创作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完全一致。中科水景公司认为,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原告所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其所拥有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编曲的著作权,因此起诉到法院。

西湖管理处

原告不是知识产权所有人

对于起诉,中科恒业公司辩称,中科水景公司不是涉案两个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公司与西湖管理处并没有使用涉案两首音乐作品。西湖喷泉项目是公众免费观赏的项目,不构成侵权。

西湖管理处则辩称,中科水景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所登记的《水上花园》——音乐喷泉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应予撤销,登记所依据的事实错误,中科水景公司不是《水上花园》音乐喷泉作品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判决

两被告构成侵权 赔偿9万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中科水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没有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将所选定的特定歌曲所要表达的意境与项目的水秀表演装置,根据音乐的时间线进行量身定制设计,设计师根据乐曲的节奏、旋律、内涵、情感等要素,对音乐喷泉的各种类型的喷头、灯光等装置进行编排,实现设计师所构思的各种喷泉的动态造型、灯光颜色变化等效果,利用这些千姿百态喷泉的动态造型与音乐结合在一起进行艺术形象的塑造,用来表达音乐情感、实现喷射效果。可见,整个音乐喷泉音乐作品进行舞美、灯光、水型、水柱跑动等方面编辑、构思并加以展现的过程,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这种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独特视觉效果。因此中科水景公司所主张的喷射表演效果属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将西湖音乐喷泉作品与青岛世博会音乐喷泉的音乐喷泉作品的效果进行比对,可见二者存在较大的相似性,法院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构成侵犯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