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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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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4 17: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考级科目
1. 声乐:民族唱法
2. 民族管弦乐器:笛子、笙、唢呐、柳琴、琵琶、杨琴、中阮、古筝、三弦、二胡、板胡

二、考试
1. 儿童、少年、成人均可报名考级,所有科目均划分为几个级别,一级为起始级。
2. 教材一律使用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编选的《中国音乐学院校外音乐考级全国通用教材》。为方便考生,在特殊情况下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对中国音乐家协会考级委员会及中央音乐院考级委员会所编定的考级教材予以承认。考试曲目应严格按照所报科目教材中规定的要求进行选用(根据考试的需要考委可以抽查其中部分曲目或部分章节)。
3. 乐器自备。自带伴奏或使用伴奏带。
4. 考试结束后,考委会将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校外音乐水平考级证书。对考试不合格者,只发给由考委签名的评审结果及简要评语的评审表,同时凭发票退还证书费。查阅评审结束及领取证书或评审表的时间地点详见各考场通知。

三、 考委聘任资格
1. 考委必须是从事所考科目并有讲师以上任职资格的教师或资历较深的专业工作者,并熟悉所考科目的教材、曲目和级别划分标准。
2. 被聘考委需要先填写"考委申请表",经本考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发给《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考委委托书》。
3. 考委必须持《中国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考委委托书》参加考评工作。
4. 考试期间,各专业考场应由一名主考委主持考务,主考委由中国音乐学院直接派遣,别设1-3名副考委。

四、 考委职责
实事求是地评价考生的学习成绩,客观、准确地划定考生技术水平级别。

五、 考评要求
1. 对每一级都要坚持按标准严格要求。
2. 对报考1-4级的初级级别者,要强调读谱的准确性、演奏(唱)的完整性及基 本技术方法的正确性。
3. 对报考5-7级的中级级别者,除以上要求外,还要求有一定的音乐表达能力。
4. 对报考8-9级的高级别者,在技术和音乐表现力诸方面均应严格要求。
5. 对考生应考曲目,依考级要求坚持听完,考委不得任意让考生终止演奏(唱)。
6. 对考生负责,态度热情,定级准确。

六、 评审简要评语书写要求
1. 对考生演奏(唱)中的优点进行肯定与鼓励。
2. 对考生在演奏(唱)中技术上和音乐上出现的错误和不足明确指出。
3. 有针对性地对考生提出建议或指导方向。
4. 考委要在报名表有评审表中认真填写评审结果,级别用大写数字填写。
5. 考委必须在填写过考评结果的考生评审表和报名表上签名。

七、 考委纪律
1. 对本考级委员会负责,工作严肃认真,不作任何有损本考级委员会声誉的事情。
2. 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现徇私行为或变相徇私行为。一但发现有以上行为者,本考级委员会将立即中止其考委资格,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八、 考场纪律
1. 每个考场考委不得少于2人。
2. 在评审过程中,除正式考委和有关工作人员之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 在评审过程中,除考委之外任何人不得翻阅评审纪录。
4. 考场内不作任何与考级无关的事宜。
5. 每个考场,半个工作日所考人数,高级别者最多不宜超过25-30人,低级别者不宜超过35-40人。

九、 关于跳级报考
1. 学习音乐艺术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打好坚实良好的基础,对以后的进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主张跳级报考。
2. 对进步突出,确有必要跳级的考生必须严格要求,除考试所报级别的规定曲目外,还需抽查所跳级别的曲目1-2首,经严格测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级别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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