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上古音乐(远古、夏、商、周、春秋、战国)
(远古——公元前221年)

第四节 西周的礼乐制度

  《左传》记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也就是说,在奴隶社会的周代,国家大事有两件:一是要祭祀祖先,二是要带兵打仗。

  周武王死后,周公摄行王政。为了巩固其统治,他依照周国原有的制度,制定了一整套维护奴隶制统治的制度。其中有一种制度叫作“礼乐制度”。“礼乐制度”,也就是以“乐”从属于“礼”的思想和制度,这是一种颇为完备的典章制度。乐有“房中”、“雅”、“颂”之分,舞有“大武”、“勺”、“象”之别。礼、乐、刑、政四术是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其中礼、乐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所设立的一种等级制度,而刑、政则是对下民的。礼可以区分贵贱等级,乐可以使“人”互相敬和。礼、乐的结合不仅能维护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等级秩序,更能有效地统治人民。所以,“礼”是“乐”的内容,“乐”是“礼”的表现。作为音乐制度,它包括乐县、舞列、用乐等都有其森严的规定。因此,在祭祀、宴享、朝贺等场合的礼节仪式中,都规定了与之相配合的各种音乐。如祀天神“奏黄钟、歌大吕、舞《大夏》”;祭地示“奏太簇、歌应钟、舞《咸池》”。举行大飨时“两君相见,楫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楫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升歌清庙,下管象武,夏籥序兴……客出以雍彻振羽”(《礼记》)。诸侯宴使臣时,可用小雅《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左传·襄公四年》)。关于乐队、舞队的编制,《周礼·大司乐》中载有:“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的规定,可见其等级的森严。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于祭祀、宴享等日常的雅乐活动之中,另一方面贯彻在由大司乐进行的国子教育中。由此可见,西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说是对音乐社会作用的重视。但由于这种制度规定的太死,使这种奴隶主阶级视为理想的“雅乐”趋于呆板、僵化。

  在制定礼乐制度的同时,周代还豢养了一支庞大的音乐、舞蹈队伍,人员达1400余人,由“大司乐”(《礼记》称“乐正”)来统领这些乐官、乐工。

  为了适应这样庞大礼乐机构的需要,周代设有培养人才的机构——“国子监”。在“国子监”中学习的称之为“国子”,由大司乐直接掌握教学活动。《周礼》把这些教学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乐德”、“乐语”、“乐舞”,这里包含道德品质、言语进退和一些重要的乐舞教学。“国子”大多是王、公等贵族的子弟,《礼记》内则说,国子从十三岁便要入学,“学乐、诵诗、舞《勺》。成童(十五)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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