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艺术二十讲(9)

时间:2008-07-02 18:16:57 来源:网络 点击:0

《中国建筑艺术二十讲》 第9讲 中国建筑之“文法课本”(5)

斗栱因有悠久历史,故形制并不固定而是逐渐改的。由《营造法式》与《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两书中就可看出宋清两代的斗栱大致虽仍系统相承,但在权衡比例上 就有极大差别——在斗栱本身上各部分各名件的比例有差别,例如栱之“高”(即法式所谓“广”),宋《营造法式》规定为十五分,而“材上加栔”(栔是两层栱 间用斗垫托部分的高度,其高六分)的“足材”,则广二十一分;《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则足材高两斗口(二十分),栱(单材)高仅1.4斗口(十四分);而 且在柱头中线上用材时,宋式用单材,材与材间用斗垫托,而清式用足材“实拍”,其间不用斗。所以在斗栱结构本身,宋式呈豪放疏朗之相,而清式则紧凑局促。至于斗栱全组与建筑物全部的比例,差别则更大了。因各个时代的斗栱显着的各有它的特征,故在许多实地调查时,便也可根据斗栱之形制来鉴定建筑物的年代,斗 栱的重要在中国建筑上如此。

“大木作”是由每一组斗栱的组织,到整个房架结构之规定,这是这部书所最注重的,也就是上边所称为我国木构建筑的文法的。其它如“小木作 ”、“彩画”等,其中各种名称与做法,也就好像是文法中字汇语词之应用及其性质之说明,所以我们实可以称这两部罕贵的术书做中国建筑之两部“文法课本”。

(作者:梁思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