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主义到公共政治:中国现代艺术的价值出口

时间:2008-06-11 14:43:37 来源:网络 点击:0

一 问题背景与基本立场

无可厚非的是,中西现代艺术并无形制上的差异。本来,中国现代艺术就是西方舶来品。殊不知,正是这一无差异或通约性,反而具有揭示其中潜在问题的可能:中西不同的现代性背景是否涵有这一殊途同归的应然性呢?对于西方而言,不管是现代主义,还是其 之后的后现代主义(即当代艺术),皆是反思与批判现代性的直接结果。也就是说,其发生是建立在现代性异常成熟的前提下的。但中国不同,其迄今也没有完成自 由、民主、宪政的现代性建设。因此,中国现代艺术这一看似满怀公共意识的焦虑、反思与批判,事实上是失却了价值根基和立场支撑的“无病呻吟”。某种意义 上,这种同时性的空间回应和接受反倒使自己又跌入了激进的革命主义陷阱中。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文化与政治之间张力关系的应然性。典型的美国现(当)代艺术不是建立在形 而上层面上的意志自由对于经验的理性自由规制人性的反思,就是建立在对现代性本身带来的种种社会、文化危机的批判。若按这个逻辑,中国现代艺术并非完全失 却了现实真意,不能否认其中潜在的关怀精神和反思意识。然而,问题在于,西方的左翼也好,右翼也罢,它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性前提,即都具有一个自由主义 的底色。在美国历史上,其政治思想总是前行在左右交替中,不管怎么倾斜,它都不会失掉自由主义前提。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后,对于他理性重建的“无知之 幕”及其“平等和差异”两大正义原则,1诺齐克批判太过于道德,以致于限制了自由,而麦金太尔则认为罗尔斯还不够道德,应该再道德一点。不管三者之争的结 果如何,其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性前提:自由主义。即便是麦金太尔这样一个被称为“反自由主义者”,也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背反,而是建立在修正、完善自由主 义这一前提下的“反对者”。2 在何包钢看来,诺齐克、沃尔泽、哈贝马斯等对罗尔斯学说的批评都是“自家人”的批评。他们都承认最基本的权利,尽管他们对何为基本权利持有不同的看法。3 正是在这个条件下,文化与政治之间的冲突、博弈及其张力得以凸显,并具有了价值正当性和历史合法性,也自觉地被赋予了一定的建构意义和积极色彩。以此反观 中国的现代文化(艺术)与政治,发现我们并没有这样一个具有普适价值的共识性前提。通常是,即便其中不免冲突与张力,也无法规避革命性的主导,更不具有应 然的正当性价值。由此便引申出本书归根所探寻的一个问题:对于现代中国而言,反思、批判现代性是否具有历史的合法性呢?或者说,在批判现代性与建构现代性 两者之间,哪个更为迫切呢?

1.自由主义立场

自始至终,全书论述都贯穿着一个先在的价值立场:自由主义。当然,这一自由主义立场并非是教 条、抽象意义上的,而是基于一经验、理性的层面。确切说,笔者真正所追问和诉求的是自由主义能否作为一种前提性共识。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任何分歧、冲突才不乏建设性功能和意义,文化与政治之间才能形成一个正当的关联,而中国现代艺术也才会真正被赋予应然性价值。

不同于中国既有的左翼、右翼的是,自由主义本身并不具有排他性,其宁肯将左右翼的批判与指责作为它自身的一种建设性的补益和完善。换言之,一旦赋予了自由主义底色,左、中、右翼三者之间便有了正常对话的可能,而艺术观念也不会简单地陷入失却现实根基的左右两翼。

霍布斯被施特劳斯视为自由主义的起源。4尚且不论霍布斯是否真是自由主义的起源,至少可以肯 定是他的唯物机械论深刻地影响了后来边沁、穆勒的功利自由主义思想。而穆勒甚至被称为自由主义的鼻祖。思想史自然远不是这么简单。事实上,近代西欧自由主 义,除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英格兰传统外,还有以休谟、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苏格兰传统,即古典保守主义传统,和以柯克、布莱克斯顿为代表的普通法传统。三个传统都深刻地影响了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社会变迁。但三者之间也不乏分歧与张力。霍布斯与大法官柯克之争就生成了到底是国家主权优先,还是法律优先这 一悬而未决的问题。直至美国建国之初,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辩论及马歇尔大法官以自己非凡的政治智慧通过审判“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建立起的司法审查制 度,似乎依然未能脱离霍布斯与柯克之争;而休谟、斯密对霍布斯、洛克这种无道德的抽象的天赋人权更是嗤之以鼻,其对于失却形而上传统而试图纯以法律建构现 代性的普通法传统似乎也不以为然……三百年来,现代性的演变总是在权利、道德、责任及国家主权之间的缠绕关系中展开。万变不离其宗,现代性引发的各种问题 与危机也始终囿于这些樊篱。

近十几年来,中国当代艺术界围绕本土化反思、后殖民批判、社会学转向及正当性质疑等问题的讨 论并非没有知识上的自恰性,亦不乏现实关怀。5问题是,在这种知识自恰性回应现实(表象)的背后,所掩盖与遮蔽的却是其与现实内在性的背离。这一背离中所 根植着的正是权利、道德、责任、主权之间的极端分裂,充分体现在本土化反思和后殖民批判中的廉价的反西方中心主义,社会学转向和正当性质疑中的简单工具化 的公共意识和道德关怀。如果将本土化反思和正当性质疑归结为右翼指责的话,那么,后殖民批判与社会学转向的立场无疑更富有左翼色彩。而自由主义显然已成为 它们共同的敌人,且它们之间不可通约的分化、背离现实,也正是因为缺乏这一基本的前提性共识。

2.公共政治实践

2007年12月,在湖北黄冈召开的由中央美术学院《美术研究》杂志社主办的“2007当代 艺术批评与理论”研讨会上,拙文即本书下篇第一章《在观念与制度之间:身体控制与公共政治》中的立场和论述遭到了数位与会者的“攻击”和“责难”。最具“ 挑战性”的是上海大学的王新同学,他尖锐地指出拙文所持的自由主义立场之“二元对立性”与结论——哈贝马斯的“公共性”与“交往行动理性”这一后现代理论 ——之间无法实现概念的自恰。

事实上,王新在这里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哈贝马斯尽管是新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也曾批判 过自由主义,但本质上他并不反自由主义,他提出的“公共性”与“交往行动理论”恰恰为重新回到启蒙创造了实践的可能性。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国内将 “handlung”或“action”通常译为“行为”,事实上,哈贝马斯强调的是具有一定意向性的“行动”,即实践。概言之,哈贝马斯思想的核心主要 包括“批判”(源自德国)和“实践”(源自美国)两个方面,童世骏将其归结为是一种“内在于实践的批判”。6如果说,源自德国的批判可以追溯到法兰克福学 派的话,那么,其实践理论无疑直接受美国实用主义思想家约翰.杜威的影响。在普特南看来,杜威及其实用主义思想是继苏格拉底和霍布斯、洛克、卢梭之后的第 三次启蒙,也是迄今在西方思想史上最具影响的一次启蒙,其主张的“商议性民主”也正是建基于十七、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民主传统之上。7不仅如此,普特南也 曾试图寻找证明“新法兰克福学派”即哈贝马斯一代与美国实用主义之间的关系渊源。有意思的是,哈贝马斯自己也已被近几年来出版的多种杜威思想传记中最有影 响的一本《约翰.杜威和美国自由主义高潮》的作者称为“当代社会理论家中最具杜威色彩的一位”。8这一基本的思想脉路足以证明,哈贝马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 者是无可争论的事实。然而,毕竟他的思想还有另一个源头——法兰克福学派,因此若按他的逻辑,如果自由主义侧重于“消极自由”的话,那么社会主义更倾向于 “积极自由”。9而兼具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混合立场的他更注重的毋宁是两种立场之间的有效融合与平衡互应。亦可以说,不管是消极自由的自由主义,还是积极 自由的社会主义,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和底色,即普遍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其实,哈贝马斯也已告诉我们,一个好的自由主义者,就必须同时是一个社会主义者,而 一个好的社会主义者,也必须同时是一个自由主义者。10作为他自己,在此非但不是反自由主义者,恰恰相反,而是自由主义思想于一个积极维度上的反思性延 续。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向度上的规范性调适,亦体现在道德层面上的公共性考量,他真正意在培育的实际上是一种“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的不可用法律来强制的 动机和意图的和谐背景的支持”。11难怪有学者将他与罗尔斯一并归到“康德主义家族”。